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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宝龙美术博物馆接受实物藏品捐赠办法

青岛宝龙美术博物馆接受实物藏品捐赠办法

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宝龙美术博物馆(以下简称博物馆)接受实物藏品捐赠工作,鼓励捐赠,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等法规,结合博物馆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捐赠人)自愿无偿向博物馆捐赠实物藏品,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三条 捐赠人向博物馆捐赠的实物藏品应当是本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。

第四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:

(一)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;

(二)博物馆组织专家对拟捐赠品进行初步鉴定与审查。对符合收藏条件的捐赠品,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,并与捐赠人本着自愿、平等的原则签订捐赠协议,明确捐赠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;

(三)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为捐赠人办理相关手续;

(四)博物馆向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的凭证或证书。

第五条 捐赠品需要计算价值的,按市场价计价。捐赠品没有市场价值的,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。

第六条 给予捐赠人以下方式的鼓励和铭谢:

(一)授予捐赠者博物馆收藏证书或荣誉证书;

(二)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;

(三)将捐赠者列入当年捐赠目录;

(四)将捐赠事件载入馆志。

第七条 对于捐赠品,博物馆登记造册,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妥善保管、研究与展示。

第八条本办法由博物馆负责解释。

第九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